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及合同附件。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支付至山东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4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付清所有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在标的物现场按现状进行资产交割(如公告明细与标的实物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产权中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签署《交割确认书》,同意将交易价款由产权交易中心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期限完成转让标的交割的,每逾期1天,按转让价款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方按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优先偿还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交易费用,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转让方可以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该资产包区域内全部标的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准备拆除、装卸、运输等器具与机械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转让方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完成标的存储、看管、安保、拆卸、装车及运输等工作,不得影响转让方正常生产秩序,相关费用、安全生产责任以及用工风险等自行负责。标的拆卸和转运造成地面或墙体损坏的,修复和整平的相关费用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承担本次交易中涉及的增值税税费。
9、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限内参加现场踏勘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并在挂牌公告期满前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现场踏勘确认书》将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