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竞买前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受让方成功竞得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要求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无息退回。受让方未遵守上述承诺或不按期付清交易余款、税费和交易费用或放弃受让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报价周期内若无竞买人响应,则项目不成交,所有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息退回。
3、受让方须承诺,自标的竞得之日起,标的发生的价值变动、灭失风险、损失及费用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受让方须承诺,在标的竞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转让方有权终止交易并择日重新拍卖,同时扣除交易保证金;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
5、受让方须承诺,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一次性将全部交易价款和税费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如果未按约定期限付清所有款项的,每逾期1日,按照所有未付款项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择日重新拍卖,同时扣除交易保证金;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
6、受让方须承诺,付清全部交易价款、税费和其他费用后,同意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将相关款项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受让方须承诺,付清全部交易价款、税费和交易费用且转让方收到相关款项后,根据《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凭《产权交易凭证》和身份证明与转让方在标的物现场按现状进行资产交割。逾期不办理交割的,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8、保密承诺。鉴于受让方尽调中可能接触到转让标的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商业或任何其他方面的法律、商务等信息。竞买人承诺对上述该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