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现场考察并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划入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相关交易证明和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赴转让方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完毕并履行完付款手续后即视为该资产(车辆)已归属受让方,由受让方承担保管责任,受让方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因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所产生的任何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受损、丢失等)由受让方承担;自资产交接(车辆提走)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标的车辆的过户手续,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车辆的运输费用以及过户所缴纳的各项税费。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自行了解迁入地车辆限购及指标管理政策。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车辆过户完毕须向转让方提交车辆登记证书过户信息页面复印件或扫描件或照片等能证明车辆已过户的证明材料。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办理车辆过户过程中涉及的保险及年审等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含补交的费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