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功竞得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和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后,交易保证金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转让方验收通过后退回;受让方未遵守本公告承诺或不按期付清交易余款、税费和交易费用或放弃受让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竞买人未成功竞得或无人竞价而项目未成交的,保证金无息退回。
3.受让方须承诺,自标的竞得之日起,标的发生的价值变动、灭失风险、损失及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受让方须承诺,在标的竞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转让方有权终止交易并择日重新拍卖,同时扣除交易保证金;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
5.受让方须承诺,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一次性将全部交易价款和税费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如果未按约定期限付清所有款项的,每逾期1日,按照所有未付款项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择日重新拍卖,同时扣除交易保证金;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
6.受让方须承诺,付清全部交易价款、税费和其他费用后,同意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将相关款项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受让方须承诺,付清全部交易价款、税费和交易费用、转让方收到相关款项后,根据《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凭《产权交易凭证》和身份证明与转让方在标的物现场按现状进行资产交割。逾期不办理交割的,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8.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割之日起20日内完成该资产包内全部标的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如未按规定履行,转让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
9.受让方须承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团队完成标的存储、看管、安保、拆卸、装车及运输等工作,不得影响其他相关方正常生产经营。相关费用、安全生产责任、用工风险、其他人身伤害或财产赔偿风险等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标的拆卸和转运造成地面、墙体等其他损坏的,须承担相关修复责任及费用。如未按规定履行,转让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追偿。
10.受让方须承诺,以转让标的所在区域边界为限,不得越界拆除。如未按规定履行,转让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追偿。
11.受让方须承诺,资产原有基坑或受让方拆除、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地面凹陷等情形,根据转让方要求填补平整。如未按要求履行,转让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