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煤炭技术研究所拟处置2-3-401房产
结束时间:2022-10-11 1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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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信息
交易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意向受让方进场竞买需交纳保证金人民币 2 万元(该保证金后续转为标的价款的一部分,具体按照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规定执行)。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标的物以现状进行转让,其外观、结构等以移交买受人时的现状为准。 5.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 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除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增值税及附加税须由转让方承担的外,其他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需银行贷款的,应在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将首付款汇入指定账户。首付款项的金额不得低于30%,剩余价款支付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至正常按揭贷款发放的期限,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2个月。
转让方基本情况
联系方式
补充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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