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金乡县宏远置业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乡街道山阳路东侧雨鑫凯旋花园综合服务楼1单元202房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 - 济宁市 | |
法定代表人 | 石伟 | 成立日期 | 2024-11-13 | |
注册资本 | 25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对外承包工程;房地产咨询;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5人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0.3347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金乡县宝鑫置业有限公司 | 98 | 2450 | |
2 | 山东金晟水务有限公司 | 2 | 5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4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78.03 | 389.72 | -11.69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11.69 | -11.69 | ||
审计机构 | 济宁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5-06-30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257.99 | 1,274.77 | -16.78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5.09 | -5.09 | ||
审计机构 | 济宁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5-07-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257.99 | 1,274.77 | -16.78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5.09 | -5.09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山东经之纬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金乡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8-22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6-30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1,257.99 | 1,258.04 | ||
负债总计 | 1,274.77 | 1,274.77 | ||
净资产 | -16.78 | -16.73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0.3347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公司法》规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2500万元,实收资本0元。其中:转让方认缴出资50万元,实缴出资0元。 3、重大事项详见经纬会审字〔2025〕33号、经纬会专审字〔2025〕94号《审计报告》及经纬评报字〔2025〕第59号《资产评估报告》。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山东金晟水务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城金珠路中段北侧 | ||
法定代表人 | 李胜楠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区县级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山东省 济宁市 金乡县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金乡县金汇国有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金乡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金乡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关于转让山东金晟水务有限公司在金乡县宏远置业有限公司2%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2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投资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意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及基础服务费一次性划入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承诺,若被确定为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企业2%股权后,承接履行转让方未实缴出资义务,如受让方违反实缴出资义务,导致转让方被标的企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标的企业债权人及其他第三方追究违约或赔偿责任的,受让方应向该等主体直接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转让方不再对2%股权的未实缴出资部分承担连带及补充责任,若转让方承担相应违约及赔偿责任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有权向受让方足额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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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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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0.5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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