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济宁金丹化工有限公司39.47%的股权
围观数:837转让底价: 1,748.032万元 | |
项目编号:SSZC220040H2 | 保证金: 250万元 |
保证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 |
委托方: 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 挂牌起止日期:2022-07-29至2022-09-08 | 竞价开始时间:2022-07-29 08:00:00 | 连续报价开始时间:2022-09-09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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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SSZC220040H2 | 监测编号 | |
标的名称 | 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济宁金丹化工有限公司39.47%的股权 | 转让底价 | 1,748.032万元 |
挂牌日期 | 2022-07-29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2-09-08 |
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 |||
中介机构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结果(万元) | 2,731.3 | 备案单位 | |
其它资产具体信息 | |||
详细信息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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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 | 2022-07-29 |
挂牌公告期 | 3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一次性付款。 价款支付要求: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挂牌结果通知单》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的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费用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为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对济宁金丹化工有限公司39.47%的股权。标的整体受让,不予拆分。 2、标的企业名称:济宁金丹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10-11,法定代表人为杨峰,注册资本为152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28312941563A,企业地址位于金乡县济宁市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经营范围包含:化工产品生产技术研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截止评估基准日为2121年8月2日,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持有济宁金丹化工有限公司39.47%的股权。 4、本标的以现状为准,标的详细内容参见济宁诚公资产评估事务所济诚公评报字(2021)第121号《资产评估报告》。 5、特别事项提醒:股权投资清算价值评估是建立在被投资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基础上进行的,因醋酐项目已停滞5年以上能否继续进行情况不详,乙醛酸项目已停滞一年以上能否继续进行情况不详。 6、标的存在查封等权利受限的情形,具体以在相关部门登记的资产权属状态为准,受让方须自行查询。在标的可以解除受限状态的情况下,委托方协助进行权属过户,但委托方不承担解除标的权利受限状态的责任,也不承担标的权属过户的风险。 7、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标的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8、其他股东不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济宁金丹化工有限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须在挂牌期间向山东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全程参与该项目竞价活动,并按网络竞价系统设置行使优先购买权,上述程序作为其他股东参与该项目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程序条件,其他股东未履行上述程序,不满足同等条件。 9、无法通知到的优先购买权人,自本公告发布满5日视为已经通知。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非因委托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办理标的转让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标的转让登记过程中应交纳或补交的有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受让方承担,在存在标的持有方无法联系的或不予缴纳的情形时,亦应由受让方暂时承担,后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处理;税、费等有关问题由受让方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确认。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债权债务及可能存在的其他负债,履行标的企业已签订的全部合同。 5、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向受让方应于挂牌截止日3个工作日之前向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未经法院确认的,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交接标的或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过程中,涉及需要法院强制执行或相关方协助执行的,由受让方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请求法院向有关方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要求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无息退回。受让方未遵守上述承诺或不按期付清交易余款和交易费用或放弃受让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报价周期内若无竞买人响应底价,则项目不成交,所有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息退回。 9、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其他费用后,同意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委托方出具的划款申请文书后,将相关款项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
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受让。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允许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250万元。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保证事项 | 受让方应按约定与委托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交易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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