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宁夏晶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城人民西路北侧星海花园45-19号二楼 | 所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石嘴山市 | |
| 法定代表人 | 董兴欣 | 成立日期 | 2024-05-22 | |
| 注册资本 | 1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水污染治理;地质灾害治理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科技中介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土地调查评估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电线、电缆经营;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1,778.56 | |
| 评估价(万元) | -70.79 |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 1 | 山东五洲浩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1000000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 2024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0 | 0 | 0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0 | 0 | 0 |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 2025-11-30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1,928.92 | 1,957.95 | -29.03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36.75 | -29.03 | -29.03 |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 2025-11-30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1,928.92 | 1,957.95 | -29.03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36.75 | -29.03 | -29.03 |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卓信(山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机构 | 无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11-30 |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 资产总计 | 1,928.92 | 1,887.16 | ||
| 负债总计 | 1,957.95 | 1,957.95 | ||
| 净资产 | -29.03 | -70.79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70.79 | |||
| 律师事务所 |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11月30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100 万元,实收资本0万元。 2.本项目挂牌金额1777 万元,其中标的企业100%股权挂牌价格为0万元。若形成竞价,溢价部分为股权金额。 3.标的企业核心资产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头闸镇立新村委会立新村二队宁夏东宏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大武口区星海镇星海村委枣香村的2个分布式光伏项目。该项目所占用土地为租赁,出租方对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知悉且无异议。 4.受让方基础服务费为成交价格的0.5%。 5.其他重大事项详见《大华审字【2025】0011016483 号审计报告》和《鲁卓信评报字[2025]第1219号资产评估报告》。 6.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项目,均按照相关制度规则,在转让方保证提交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基础上,经书面审核后受理,通过公开发布挂牌信息公告、登记意向受让方、组织交易、挂牌结果出具、资金结算、出具交易凭证等一系列规范程序完成。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公告、结果通知书或交易凭证等内容,作为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或其他用途的凭证或依据,不得假借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名义为其发行融资产品或行为进行虚假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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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山东五洲浩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文化路1166号五洲花园小区23号楼19-4号 | ||
| 法定代表人 | 董兴欣 | 注册资本 | 30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 监管机构属地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777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首期价款560万元,《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保证金转为首期交易价款;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银行见索即付保函),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65天。全部价款付款完毕后进行股权变更。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投资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标的企业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560万元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银行见索即付保函),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65天。全部价款付款完毕后进行股权变更。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该项目,须一并受让宁夏温瑞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若被确定为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企业100%股权后,承接履行转让方未实缴出资义务,且在标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前实缴到位,否则按认缴出资额的30%向受让方向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受让方违反实缴出资义务,导致转让方被标的企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标的,企业债权人及其他第三方追究违约或赔偿责任的,受让方应向该等主体直接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转让方不再对100%股权的未实缴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机补充责任,若转让方承担相应违约及赔偿责任的(包括不限于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有权向受让方足额追偿。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股权变更登记前标的公司电费收益属转让方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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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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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560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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