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烟台弘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霞光路1590号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 - 烟台市 | |
| 法定代表人 | 杨越鸿 | 成立日期 | 2023-11-15 | |
| 注册资本 | 3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医用包装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职工人数 |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 评估价(万元) | 2.25 |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 1 | 烟台市正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3000000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 2024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2,131.16 | 2,134.89 | -3.73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0 | -3.72 | -3.72 | ||
| 审计机构 | 山东冠达会计师事务所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 2025-09-12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2,483.92 | 2,496.27 | -12.35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0 | -8.62 | -8.62 | ||
| 审计机构 | 山东冠达会计师事务所 |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 2025-09-12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2,376.72 | 2,381.05 | -4.33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0 | -4.44 | -4.44 |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山东冠达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机构 | 烟台市正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9-29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9-12 |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 资产总计 | 2,483.92 | 2,498.52 | ||
| 负债总计 | 2,496.27 | 2,496.27 | ||
| 净资产 | -12.35 | 2.25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2.25 | |||
| 律师事务所 |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其他重大事项详见鲁冠评报字【2025】第A045号资产评估报告。 2、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9月12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300.00万元,实收资本0万元。其中,转让方烟台市正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300万元,实缴出资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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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烟台市正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36号 | ||
| 法定代表人 | 李庆业 | 注册资本 | 55000万(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区县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
| 监管机构属地 | 山东省 烟台市 莱山区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烟台市莱山区财政局 | |||
| 批准单位名称 | 烟台市正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烟台市正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2.25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次挂牌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挂牌公告内容及标的企业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将不会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现状、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挂牌标的,否则受让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若被确定为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企业100%股权后,承接履行转让方未实缴出资义务。如受让方违反实缴出资义务,导致转让方被标的企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标的企业债权人及其他第三方追究违约或赔偿责任的,受让方应向该等主体直接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转让方不再对100%股权的未实缴出资部分承担连带及补充责任。若转让方承担相应违约及赔偿责任的(包括不限于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有权向受让方足额追偿。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将产权转让价款和基础服务费支付至产权中心指定账户。 受让方若逾期30日未支付完毕所有款项,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受让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受让方无违约行为的,交易保证金最后可冲抵剩余转让价款。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根据《借款合同》,标的企业向烟台元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借款23954434.08元,烟台市正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合同置于交易中心备查)。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替标的企业偿还对应债务。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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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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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0.6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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