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煤中原(天津)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红桥区大丰路安顺大厦3号楼601—1515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 - 市辖区 | |
| 法定代表人 | 杨巍 | 成立日期 | 2016-11-04 | |
| 注册资本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职工人数 | 105人 |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 评估价(万元) | 7,680 |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 1 | 中煤天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 2024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11,428.46 | 5,196.56 | 6,231.9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12,907.7 | 2,039.77 | 1,526.45 |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 2025-03-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9,935.87 | 3,471.18 | 6,464.69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3,388.17 | 634.78 | 232.79 |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 2025-11-30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10,132 | 2,946 | 7,186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8,146 | 1,171 | 954 |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国枫兴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12-26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3-31 |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 资产总计 | 9,935.87 | 0 | ||
| 负债总计 | 3,471.18 | 0 | ||
| 净资产 | 6,464.69 | 12,800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7,680 | |||
| 律师事务所 |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备查资料:(1)2025年3月31日专项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G225111 号)、资产评估报告(国枫兴华评报字[2025]第020155号);(2)2024年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221893号);(3)2025年11月30日财务报表;(4)职工安置方案;(5)章程修订案(6)其他资料。 2.上述披露事项不代表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保证和承诺。标的企业以实际经营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在尽职调查期间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尽职调查。以上事项及其他未披露事项,由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进行全面了解。 3.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对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受让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中煤”等代指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企业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变更事项应在取得交易凭证后六个月内完成。如因涉及变更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及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 4.本次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等其他费用,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双方各自承担;无相关规定或约定的,均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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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煤天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红桥区大丰路(水游城)安顺大厦3号楼 | ||
| 法定代表人 | 郭庆华 | 注册资本 | 10000万(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0% |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监管机构属地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同意转让所持中煤中原(天津)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60%股权的批复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7,680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交易保证金 1. 金额:人民币2304万元。 2. 扣除情形: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意向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过错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弥补转让方及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损失;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转让方有权继续追偿:(1)提供虚假资料、扰乱报价、恶意串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由此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2)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中心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3)被确认符合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未参加后续程序的;(4)进入竞价程序,如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无应价的;(5)单方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公告要求时限签署交易合同的;或交易合同因受让方原因解除或无效的;(6)交易合同签订后,未按公告要求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7)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9)其他依据产权中心交易规则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二、履约保证金 1. 金额:自成交之日起,受让方所缴纳的2304万元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2. 退还条件:受让方按约完成以下义务后,凭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无息退还: (1)标的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完成;(2)职工安置方案全部落实(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职工劳动合同签署记录、薪酬发放凭证等);(3)标的公司字号及资质变更完成;(4)标的公司章程修订及治理结构调整完成。 3. 扣除情形:因可归责于受让方的原因,导致第二条约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件,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满足,经转让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完成的,转让方有权按每项未满足条件对应履约保证金总额25%的比例,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作为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若给转让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已扣除的违约金金额,转让方有权就超出部分继续向受让方追偿。 三、意向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书面承诺: 1.意向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手续变更。 2.意向方须承诺,本项目涉及职工安置事项,本方知悉并接受本项目置于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备查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并承诺按照方案完全履行,违反本条约定的,除向职工承担法定责任(如双倍工资)外,应按照交易条件第二条第三款扣除对应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后,还应向转让方支付对转让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转让方有权每季度查阅标的公司薪酬发放记录、劳动合同签署台账,受让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职工因受让方违约提起仲裁/诉讼的,受让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及时向转让方通报处理结果。 3.意向方须承诺,本项目公告即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若重新挂牌成交价低于本次挂牌成交价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补足(差额=本次成交价-重新挂牌成交价),转让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易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4.意向方须承诺,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视为受让方取得标的公司实际控制权,至此安全主体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在移交过程中,受让方应按照转让方要求落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安全责任:(1)不得因受让方过错导致标的企业财务、人事、采购、涉密文件、电子数据等档案丢失、损毁与泄密。(2)不得因受让方过错导致标的公司场所内各类设备出现安全问题(如损坏、失火)。(3)保障办理交接工作现场作业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第一原则,不得因受让方过错导致人身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若受让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转让方前述要求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受让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除此之外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5.意向方须承诺,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备查文件中的章程修订案修改标的公司章程。 6.意向方须承诺,在本项目签订交易合同日之前、标的公司已签署项目业务合同、完成约定委托内容且未开具开票及回款的项目应收款项,应由转让方所有。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通过标的公司将此部分款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方无法取得此部分款项的,受让方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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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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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2,304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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