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所属的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55号虹口大厦1-2层
围观数:50 我有意向| 转让底价: 1,110.17万元 | |
| 项目编号:SWZC260225 | 保证金: 300万元 |
| 保证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 |
| 转让方: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挂牌起止日期:2026-03-19至2026-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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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 | SWZC260225 | 监测编号 | GR2026SD1000664 |
| 标的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所属的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55号虹口大厦1-2层 | 转让底价 | 1,110.17万元 |
| 挂牌日期 | 2026-03-19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4-16 |
| 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 |||
| 中介机构 | 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5-03-31 |
| 评估结果(万元) | 1,110.17 | 备案单位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
| 房产具体信息 | |||
| 房产证号 | 鲁(2023)烟台市芝不动产权第0027289号 | 地址 | 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55号虹口大厦1-2层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2624.52 | 建筑结构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 建成时间 | -- | 用途 | 办公 |
| 详细信息 |
1、标的状态为 □空置 □出租 □报废 ☑其他 2、标的资产整体转让,不可拆分。 3、转让标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55号虹口大厦1-2层。权属证号鲁(2023)烟台市芝不动产权第0027289号,建筑面积2624.52平方米。证载权利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证载用途为办公,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结构为钢混。 4、房产抵押情况:无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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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6-03-19 |
| 挂牌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0)个周期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放弃或不涉及)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数量与质量均以移交时的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数量、重量和质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2、本次转让标的房产权属清晰,但产权范围界定存在瑕疵。其中,标的1楼部分产权位置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存在产权位置不明确的情形。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该产权瑕疵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充分知悉该情形可能引发的产权登记、权属界定、使用权限等相关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 3、若本项目成交后,最终受让方因标的房产无对应宗地图、四至范围不明确等产证相关问题,导致无法正常办理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最终任意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次资产交易合同,交易双方均不得就该解除行为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4、标的房产目前存在尚未解决的、转让方与开发商之间的物业费相关纠纷(具体纠纷详情可联系转让方查询)。本次交易完成后,该纠纷所涉全部权利义务由受让方自行承接,转让方不参与该纠纷的任何协调处理工作,不承担该纠纷引发的任何费用、违约金及相关法律责任。 5、标的房产目前由开发商实际控制水电供应,且处于被开发商占用的状态。意向受让方须充分知悉该现状,以及该现状可能导致的无法正常使用、腾退困难等相关风险。本次交易完成后,水电供应恢复、资产腾退相关事宜由受让方自行与开发商协商处理,相关费用、沟通成本及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根据《中信银行青岛分行党委会议纪要》相关要求,本次转让房产严禁向中信银行青岛分行员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以及其他存在利益关联的主体出售。基于上述规定,中信银行青岛分行员工不得报名参与本次房产受让事宜。意向受让方应自行核查自身是否属于上述限制范围,若意向受让方隐瞒相关身份信息、违规报名参与受让,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纠纷、交易无效及相关经济损失,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全部交易保证金。 7、如果仅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如果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拍卖方式进行。 8、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限内参加现场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现场踏勘确认书》将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文件。 9、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中瑞评报字[2025]第501120号《资产评估报告》。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现场考察并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拍卖服务费一次性划入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及北京中招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60日内凭相关交易证明和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与转让方办理过户手续。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转让为按标的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全面知悉本次受让房产存在的全部瑕疵及风险(详见“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并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次产权交易的全部文件,自愿接受本次房产的全部现状及所有瑕疵,不存在任何误解或不知情的情形。因上述已知房产瑕疵引发的任何后续问题、纠纷及相关损失,均由意向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任何关联,不就任何相关事宜再与转让方产生任何争议。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标的资产转让过户所涉及的交易税费,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具体税费须由意向受让方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9、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转让标的涉及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费用,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含当日)起,由受让方承担。 10、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同意交易完成后在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过程中,转让方仅以提供现有资料为其应尽的协助配合义务,其他事宜均应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不承担标的资产过户不能的法律风险。如若因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转让方的因素导致标的资产完成权属变更的日期过于迟延,受让方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承担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 1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对房产所在地购房政策规定的购房人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谨慎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
| 处置方案 | |
| 组织交易方式 | 拍卖 |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允许 |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3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事项 | 受让方应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交易费用。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2号 | ||
| 法定代表人 | 王通 | 注册资本 | - |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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