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山东海舜建设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堽工业园2088号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 - 菏泽市 | |
法定代表人 | 黄强 | 成立日期 | 2014-02-13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公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交通标志工程、交通护栏工程、土石方工程、桥梁工程、幕墙工程、公路路基路面工程、管道工程、通信工程、机场跑道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景观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人工草坪铺设工程、房屋拆除(不含爆破)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凿井工程的施工;建筑劳务分包;铝合金、塑钢门窗的加工;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的加工;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建材、钢材、水暖器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10人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7.86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菏泽市牡丹区民安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51 | 5100000 | |
2 | 菏泽舜投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49 | 49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4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2,792.05 | 2,801.15 | -9.1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72.51 | -71.78 | -71.87 | ||
审计机构 | 菏泽江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5-04-30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2,738.12 | 2,753.54 | -15.42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85.14 | -6.32 | -6.32 | ||
审计机构 | 菏泽江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5-06-30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876.31 | 1,893.87 | -17.56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85.14 | -8.46 | -8.46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菏泽江天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核准(备案)机构 | 菏泽市牡丹区民安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5-22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4-30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2,738.12 | 2,738.12 | ||
负债总计 | 2,753.54 | 2,753.54 | ||
净资产 | -15.42 | -15.42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7.86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04月30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1000.00万元,实收资本0.00万元。其中,转让方认缴510.00万元,实缴0.00万元。 2、其他披露详见江天审字 【2025】547号《审计报告》及江天评字【2025】409号《资产评估报告》。 3、根据《公司法》规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菏泽市牡丹区民安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平安大街001号政府院内东头第五间 | ||
法定代表人 | 宋随成 | 注册资本 | 叁仟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区县其他部门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山东省 菏泽市 牡丹区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牡丹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批准单位名称 | 牡丹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山东海舜建设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事项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0.0001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在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协议与合同。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基础服务费和成交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按照章程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如受让方违反实缴出义务,导致转让方被标的企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标的企业债权人及其他第三方追究违约或赔偿责任的,受让方应向该等主体直接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转让方不再对51%股权的未实缴出资部分承担连带及补充责任。若转让方承担相应违约及赔偿责任的(包括不限于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有权向受让方足额追偿。 (5)本项目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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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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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1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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