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天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2025015号盐业用海海域使用权租赁项目
围观数:465 我要购买转让底价: 0.1305万元/公顷.年 | |
项目编号:SWZC250598 | 保证金: 5万元 |
保证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 |
转让方: 莱州天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挂牌起止日期:2025-06-12至2025-06-25 |
数量:94.8006公顷.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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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SWZC250598 | 监测编号 | GR2025SD1001240 | ||||||||||||||||||||||||||||||||||||||||||||||||||||||||||||||||||||||||||||||||||||||||||||||||||||||||||||||||||||||||||||||||||||||||||||||||||||||||||||||||
标的名称 | 莱州天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2025015号盐业用海海域使用权租赁项目 | 转让底价 | 0.1305万元/公顷.年 | ||||||||||||||||||||||||||||||||||||||||||||||||||||||||||||||||||||||||||||||||||||||||||||||||||||||||||||||||||||||||||||||||||||||||||||||||||||||||||||||||
挂牌日期 | 2025-06-12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6-25 | ||||||||||||||||||||||||||||||||||||||||||||||||||||||||||||||||||||||||||||||||||||||||||||||||||||||||||||||||||||||||||||||||||||||||||||||||||||||||||||||||
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 |||||||||||||||||||||||||||||||||||||||||||||||||||||||||||||||||||||||||||||||||||||||||||||||||||||||||||||||||||||||||||||||||||||||||||||||||||||||||||||||||||
中介机构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结果(万元) | 0.1305 | 备案单位 | |||||||||||||||||||||||||||||||||||||||||||||||||||||||||||||||||||||||||||||||||||||||||||||||||||||||||||||||||||||||||||||||||||||||||||||||||||||||||||||||||
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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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 | 2025-06-12 |
挂牌公告期 | 1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租金逐年支付,首年租金(年租金=成交单价*海域面积)和首年海域使用金(年海域使用金=1590元/公顷·年*海域面积)一次性支付至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后续租金和海域使用金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要求进行支付。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出租标的是海域使用权的2年租赁权。 2.该租赁价格不包含海域使用金,租赁期限内的海域使用金(1590元/公顷·年)由承租方承担,由出租方代收代缴。 3.本项目标的海域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4.本项目标的无抵押,无权属及经济纠纷,且符合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条件,无法院查封情况。 5.本项目标的均以海域现状为准,竞买人须对本次项目标的的现状、瑕疵、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等各种情况作充分了解。竞买人如有进一步勘察海域现场需要的,可联系商议勘察海域现场等事宜。 7.交易机构对标的交割办理过程及结果不做任何担保,项目成交后,无论是否出现与标的现状不一致的情况,租金和交易服务费用均保持不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竞得人(承租方)须承担如下交易相关费用: (1)交易服务费用 依据《关于海洋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烟发改价格〔2020〕521号)文件向山东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机构”)交纳交易服务费用。出租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由竞得人(承租方)承担。 (2)其他费用 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属于交易双方除交易服务费用以外的各自应负担的其他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增值税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法依规各自承担。 2.竞买人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项目标的进行了现场踏勘并全面了解,一经办理竞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项目标的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项目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承租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项目标的或标的存在风险为由退还项目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扣除保证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非因出租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遇不可抗力事件,承租方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出租方,并在15日内提供相关证明。 3.竞得人(承租方)自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期限内交清交易服务费用后,海交中心组织出租方与竞得人(承租方)签署《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承租方须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首年租金和首年海域使用金。竞得人(承租方)逾期未足额付清交易服务费用、首年租金、首年海域使用金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或解除合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组织海域使用权租赁活动的,原竞得人(承租方)不得参与竞买。 4.交易双方交割完标的后,交易机构在收到出租方提交的划款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租金、首年海域使用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5.承租方取得海域租赁权后应妥善保管租赁海域,并对海域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矛盾、纠纷、民事协调等相关事宜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出租方及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6.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必须严格按照《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面积、位置、用途(或用海类型)开展用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及《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中对承租方用海的相关要求。如有违反,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不予返还,并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年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7.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随意变更租赁关系,不得擅自整体或部分转让、转租、分租所承租海域。若有上述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不予返还,且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一年租金的违约金。出租方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方。 8.租赁期内,如遇政策性调整、海域规划、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国家建设以及重大项目建设等,需征用、收回项目标的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构成违约,承租方应按在出租方确定的日期前无条件退还租赁海域,逾期返还其在租赁海域内未清理的财产视为放弃,出租方有权在确定的期限届满后自行接管,产生的相关清理及其他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9.租赁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期两年。遇国家和省、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发生调整,按照调整文件规定执行。 10.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海域使用权出租活动,经查属实的,取消其竞买资格,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由责任人赔偿。 |
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交易机构审核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竞买人须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 2.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报名参与。 3.竞买人须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允许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5万元。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保证事项 | 受让方应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交易费用。 |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 莱州天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莱州金仓街道仓东村 | ||
法定代表人 | 张园春 | 注册资本 | 壹仟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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