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贵州省仁怀市神力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中枢街道国酒中路市物资公司第4层 | 所在地区 | 贵州省 - 遵义市 | |
| 法定代表人 | 王开恩 | 成立日期 | 2007-04-05 | |
| 注册资本 | 303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工程爆破(设计施工、安全监理);爆破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机械租赁、危险物品运输、爆破人员培训;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76人 | |
| 内部审议情况 | 债权金额(万元) | |||
| 评估价(万元) | 292.32 |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 1 | 仁怀市公共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 36.111 | ||
| 2 | 贵州开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25 | ||
| 3 | 仁怀市保安服务公司 | 20 | ||
| 4 | 王开恩 | 12 | ||
| 5 | 刘元礼 | 6.889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 2024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3,060.57 | 1,456.61 | 1,603.96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2,481.23 | 209.16 | 197.99 | ||
| 审计机构 | 贵阳天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 2025-08-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2,653.91 | 1,532.81 | 1,121.1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1,395.93 | -109.61 | -110.65 |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 2026-05-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3,055.29 | 1,201.97 | 1,853.32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682.62 | 65.4 | 64.56 |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6-16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8-31 |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 资产总计 | 2,653.91 | 2,702.1 | ||
| 负债总计 | 1,532.81 | 1,532.81 | ||
| 净资产 | 1,121.1 | 1,169.29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292.32 | |||
| 律师事务所 |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房屋建筑物共计11项,其中房屋4项、构筑物7项,企业所有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产权证;企业已提供相关的产权声明,所有房屋建筑物产权属贵州省仁怀市神力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房屋建筑物所占用土地前期为政府为保证坛厂工业园区的爆破需求,由贵州省仁怀市坛厂镇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取得,无偿给贵州省仁怀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后续贵州省仁怀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使用该土地,又无偿给标的企业使用。 2、标的公司贵州省仁怀市神力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7日股东会决议分红200万元,本次转让 25%股权对应分红50万元,内部决策完备。该50万元系股权转让启动前已确定分配股息,不属于过户后新增权益,全部归出让方贵州开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享有。本事项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前置披露条件,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完全知晓并同意本条款约定,后续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 3、截至评估基准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303万元。2025年9月11日,标的企业股东会审议通过全体股东同比例减资方案,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减至303万元,相关减资工商变更登记、产权登记手续均已办结,现标的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为303万元。 4、根据《公司法》规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5、其他重大事项详见筑天虹审字(2025)第012号《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510C034680号《审计报告》及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 5830 号《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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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州开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红枫湖镇红枫路 | ||
| 法定代表人 | 陈焰峰 | 注册资本 | 100000000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5% |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监管机构属地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保利久联转让贵州省仁怀市神力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292.32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无。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投资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划入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完整知晓标的公司2023年3月17日股东会决议分配200万元红利、本次转让25% 股权对应50万元已宣告股息全部归出让方贵州开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事宜,认可该笔分红不属于股权过户完成后标的企业新增股东权益;股权权属变更完成后,不再就该笔50万元历史已宣告分红向标的企业、出让方主张分配权、所有权及其他任何相关权利,亦不就此提出任何异议、索赔或权利主张。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充分知悉标的公司减资全部流程与现状,确认标的公司经合法股东会决议、完成全部变更手续后,当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为 303 万元,受让股权后按该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份额承担全部股东权责,不就历史减资事项提出任何主张。 8、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使用保利集团、保利久联商标、字号、经营资质及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严禁以保利集团、保利久联下属企业名义对外宣传、承揽业务及开展各类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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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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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29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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