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山东中金岭南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东营市东营区养殖区骨干路22号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 - 东营市 | |
法定代表人 | 廖云军 | 成立日期 | 2006-02-15 | |
注册资本 | 489183.771283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金、银、铜、镍金属材料的生产、销售;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氧(液化的、压缩的)、氩(液化的、压缩的)、氮(液化的、压缩的)、硫酸(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1560人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14,543.05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中金岭南荣晟(东营)投资有限公司 | 62.3807 | 305156.26 | |
2 | 东营市润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5.0732 | 122654.025 | |
3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6.7784 | 33158.8327 | |
4 | 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 2.9602 | 14480.8179 |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 2.8075 | 13733.8343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3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762,423.01 | 326,654.82 | 435,768.19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3,380,246.94 | 79,172.98 | 61,213.29 | ||
审计机构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4-12-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761,444.29 | 280,747.91 | 480,696.38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4,902,739.2 | 56,004.71 | 44,509.58 | ||
审计机构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5-03-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875,023.05 | 387,074.17 | 487,948.88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377,543.33 | 9,764.62 | 7,333.08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6-26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2-31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761,444.28 | 业务无法提供 | ||
负债总计 | 280,747.91 | 业务无法提供 | ||
净资产 | 480,696.37 | 566,121.5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4,543.05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公司法》规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4035号资产评估报告及众环粤审字(2024)00704号、众环粤审字(2025)00396号审计报告。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张卫东 | 注册资本 | 3816453.5147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7784%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5689%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中国信达山东分公司关于山东中金岭南铜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股权转让处置方案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4,543.05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并同意交易中心在收到交易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如不按期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支付价款,受让方本次提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同时如受让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每逾期一日,受让方还需按应付未付价款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如受让方迟延10 日未向转让方支付相应款项,则转让方有权选择:(1)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转让价款的 20%,转让方有权从受让方已经支付的转让价款中扣除本款约定的违约金,剩余转让价款(如有)退还给受让方。在受让方已完成股东名册变更、股权过户及工商登记情况下,受让方完成股东名册、股权过户及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变更为转让方的手续后,转让方将剩余转让价款(如有)退还给受让方,如果受让方已经支付的转让价款不足以弥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受让方应立即予以补足。(2)要求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按应付而未付价款数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 3、受让方须承诺同意并配合转让方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 4、本项目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非因转让方主观故意或过失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标的股权后期可能因未决债权影响消除导致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权占比上升,故受让方需与转让方于《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若《股权转让合同》签署日后因未决债权最终确定导致转让方持有的股权比例增加,受让方需按照标的股权成交价对应山东中金铜业 2.5689%的股权,折算山东中金铜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并按最终由管理人确定新增股权占比计算对应的转让价款,于管理人确定新增股权占比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充支付新增股权对应的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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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足够支付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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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2,900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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