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茶陵县同兴新能源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茶陵县城关镇炎帝社区东阳商街29栋 | 所在地区 | 湖南省 - 株洲市 | |
| 法定代表人 | 王举琦 | 成立日期 | 2017-05-08 | |
| 注册资本 | 2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电力、热力的开发、销售、技术咨询与服务;新能源的开发、建设;风力、太阳能发电的开发、建设、生产销售及运营;与太阳能发电相关的工程总承包;智能电网、节能与环保、新能源技术的研发、设计及应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3 | |
| 评估价(万元) | 44.95 |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 1 | 水发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2000000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 2024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15.3 | 5.59 | 9.71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6.59 | 4.57 | 4.57 | ||
| 审计机构 |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 2025-08-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44.52 | 40.94 | 3.58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3.1 | -6.14 | -6.14 | ||
| 审计机构 |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 |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 2025-10-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18.72 | 6.73 | 11.98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3.89 | 2.24 | 2.13 |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机构 | 水发集团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11-27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8-31 |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 资产总计 | 44.52 | 业务无法提供 | ||
| 负债总计 | 40.94 | 业务无法提供 | ||
| 净资产 | 3.58 | 44.95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44.95 | |||
| 律师事务所 |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挂牌金额47.95万元,其中,标的企业100%股权挂牌金额为44.95万元,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享有对标的企业债权本息共计3万元,债权挂牌金额为3万元。若形成竞价,溢价部分为股权溢价。 2、标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实收注册资本0万元。 3、标的企业与茶陵县金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潜在法律纠纷风险。 4、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中喜鲁专审2025Z00018号《审计报告》及华亚正信评报字[2025]第B11-0029号《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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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水发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环山东路128号艺术小镇1号楼综合楼北区 | ||
| 法定代表人 | 孔德振 | 注册资本 | 9120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资委监管 | ||
| 监管机构属地 | 山东省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水发集团有限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水发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关于水发绿能拟将所持茶陵县同兴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全部债权于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的请示》的批复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47.95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次挂牌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挂牌公告内容及标的企业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将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现状、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挂牌标的,否则受让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已签署的全部相关协议、合同。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按照章程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如受让方违反实缴出义务,导致转让方被标的企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标的企业债权人及其他第三方追究违约或赔偿责任的,受让方应向该等主体直接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转让方不再对100%产权的未实缴出资部分承担连带及补充责任。若转让方承担相应违约及赔偿责任的(包括不限于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有权向受让方足额追偿。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标的企业或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股权后6个月内支付已签订的《茶陵500KW光伏质押电站项目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相关工程款。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若标的企业未就应收茶陵县金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用电费问题达成一致,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股权后6个月内解决以上问题。第一笔自用电费回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偿还基准日之前标的企业应收茶陵县金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自用电费收益。如6个月内标的企业未与茶陵县金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标的企业应收茶陵县金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用电费问题达成一致,由意向受让方偿还转让方应收基准日之前标的企业应收茶陵县金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自用电费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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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购买本项目的资金来源不得为信托、投资基金等。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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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14.4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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