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21.1203%国有产权
围观数:5826转让底价: 72,894.28万元 | |
项目编号:SZZR210054 | 保证金: 7,300万元 |
保证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 |
转让方: 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 | 挂牌起止日期:2021-06-09至2021-07-07 |
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纳林河矿区 | 所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鄂尔多斯市 | |
法定代表人 | 邢天海 | 成立日期 | 2013-07-31 | |
注册资本 | 300000.00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煤炭开采、洗选、销售及勘探服务;煤炭机械设备安装与销售;房屋租赁。 | 职工人数 | 1421人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0 | |
评估价(万元) | 72,894.26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57.7529 | ||
2 | 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 | 42.2471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19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860,769.82 | 553,837.97 | 306,931.85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08,971.78 | -8,842.69 | -8,842.69 | ||
审计机构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0-10-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827,113.25 | 542,823.81 | 284,289.44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85,574.58 | -28,527.17 | -28,527.17 | ||
审计机构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1-05-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801,670.13 | 528,141.3 | 273,528.83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66.78 | -37,833.97 | -37,833.97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1-03-18 | |||
评估基准日 | 2020-10-31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827,113.25 | 887,962.18 | ||
负债总计 | 542,823.81 | 542,823.81 | ||
净资产 | 284,289.44 | 345,138.37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72,894.26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其他重大事项详见《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1〕第316001号)和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拟合作重组所涉及的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1〕第0228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确保煤炭资源配套项目顺利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对于多个项目配置同一井田涉及的企业间合作开发相关事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组织协调机构,推动配置企业间签订合作协议,尽快完成合作开发主体的注册登记工作,使落实资源配置取得实质性进展, 对取得矿业权的企业不配合其他配置企业落实合作开发事项的,要停止其申报煤矿建设相关手续,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 建成煤矿不得验收并实施开采”。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为鄂尔多斯能化一期90万吨煤制甲醇项目配置营盘壕井田煤炭资源3.6亿吨;锋威光伏配置察哈素井田1.476亿吨煤炭资源调整到纳林河矿区营盘壕井田;瑞盛新能源石墨科技项目在纳林河矿区营盘壕井田配置煤炭资源2亿吨;卓正化工配置纳林河矿区无定河井田煤炭资源 4.8亿吨煤炭资源调整到纳林河矿区营盘壕井田;内蒙古土地资源收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营盘壕井田煤炭资源 8.3651亿吨转配置给内蒙古矿业;陶尔斯陶瓷配置的0.5989亿吨煤炭资源调整到纳林河矿区营盘壕井田;正能化工配置的1.76亿吨煤炭资源调整到纳林河矿区营盘壕井田。至2017年底,营盘壕井田22.6亿吨资源配置完毕。 鉴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配置给内蒙古卓正煤化工有限公司4. 8亿吨煤炭资源及内蒙古正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0.76亿吨煤炭资源已被清收,在尚未重新处置前,暂不将上述煤炭资源量纳入营盘壕公司合作范围。本次纳入合作范围煤炭资源总量为17.04亿吨。 标的企业股东兖州煤矿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已配置煤炭资源3.6亿吨,股东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配置煤炭资源9.8411亿吨。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乌兰木伦街日兴大厦九楼 | ||
法定代表人 | 李伟清 | 注册资本 | 1080000.000000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2.247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1.0203%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山东省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营盘壕煤矿21.1203%股权对外公开转让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72,894.28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须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确保煤炭资源配套项目顺利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等煤炭资源配置相关政策规定,由确定的开发主体行使煤炭资源开发权利。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对享有的煤炭资源被任何主体收回、调减、置换、冻结、查封、强制执行等原因给标的企业造成的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产生的盈利由原股东按股权比例享有,亏损由标的企业承担。 工商变更登记日不是当月最后一个日历日的,当月新增损益为按当月日历天数计算的每日损益算术平均数乘以当月变更登记期间的日历天数。 5、按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标准、金额和时间,标的企业已代营盘壕井田全部储量缴纳了20%矿业权出让收益,合计人民134,769.44万元。享有一定煤炭资源额度的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方享有完整股东权利的前提是: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享有煤炭资源额度向标的企业注入20%部分矿业权出让收益;并承诺自标的企业缴纳20%部分矿业权出让收益之日起,按标的企业实际承担的利率向标的企业支付资金占用成本;后续如需继续缴纳80%部分矿业权出让收益,受让方须与原股东以同等方式承担。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标的企业作为营盘壕井田唯一合法开发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时间主张拆分营盘壕井田矿业权,或将营盘壕井田矿业权全部或部分转移至标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任何主体。否则,要求实施拆分、转让的一方构成重大违约,应对转让方及标的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转让方作为标的企业股东而对营盘壕井田前期建设进行的投入。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及保证金的资金来源合法。 8、意向受让方进场竞买需交纳保证金人民币7,300万元。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作为赔偿:(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3)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4)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及标的企业矿业权出让收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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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满足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关于煤炭资源配置政策的相关条件。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以联合体参与竞买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须满足上述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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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7,300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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