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30971股股票
围观数:365转让底价: 241.56327万元 | |
项目编号:SSZC220126H | 保证金: 40万元 |
保证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 |
委托方: 威海开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 挂牌起止日期:2022-07-21至2022-08-03 | 竞价开始时间:2022-07-21 08:00:00 | 连续报价开始时间:2022-08-04 1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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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SSZC220126H | 监测编号 | |
标的名称 |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30971股股票 | 转让底价 | 241.56327万元 |
挂牌日期 | 2022-07-21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2-08-03 |
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 |||
中介机构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结果(万元) | 268.403633 | 备案单位 | |
其它资产具体信息 | |||
详细信息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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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 | 2022-07-21 |
挂牌公告期 | 1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挂牌结果通知单》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的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费用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其他费用后,同意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委托方出具的划款申请文书后,将相关款项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30971股股票。标的整体受让,不予拆分。 2、根据00001006号股权证记载股权持有人拥有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30971股股权,投资日期为2006年11月20日,根据开元公路管理人提供的《关于威海开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情况的复函》,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至2024年5月15日。并可能存在质押、抵押、查封、冻结、轮候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具体以在相关部门登记的资产权属状态为准,受让方须自行查询。 3、标的以现状进行挂牌交易。 4、在拟处置资产可以解除受限状态或可以进行权属过户的情况下,管理人协助进行资产权属过户,但管理人不承担解除拟处置资产权利受限状态的责任,也不承担拟处置资产进行权属过户的风险。 5、标的为香港上市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股票。 6、竞买人需注意,因威海开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830971股威海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尚未进行分配2022年度红利,竞买人需要在竞拍成功后、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前向管理人账户预缴2022年度股份红利款,根据以往年度分红决议情况,暂按照每100股派发现金股息10元计算预缴红利金额,2022年红利款暂计48264.62元(计算公式为830971股/100股*10元/365日*212日,天数暂计至2022年7月31日,最终按股权转让过户日计算)。 上述预缴款待相关年度实际分红后,由管理人按照实际分红金额多退少补。 7、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有法人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8、竞买人需自行了解该拍卖标的变更所需的所有条件,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相关的法律责任和风险自负。 9、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和应补缴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10、项目咨询联系人:韩律师 电话:18606315437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非因持有方或委托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甄别、确认是否具有受让资格,不符合受让资格参加竞买的,须自行承担因主体不适合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咨询股票划拨过户及限购的相关政策,风险自行承担。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交接标的、办理转让登记或划拨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涉及需要法院强制执行或相关方协助执行的,由受让方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请求法院向有关方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承担股票划拨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要求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无息退回。受让方未遵守上述承诺或不按期付清交易余款和交易费用或放弃受让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报价周期内若无竞买人响应底价,则项目不成交,所有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息退回。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其他费用后,同意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委托方出具的划款申请文书后,将相关款项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
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0]815号)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该等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及银行保险业、证券监管等相关规定,竞买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一)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三)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四)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商业银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股有关问题的批复》 (一)新募集入股的自然人和原法人股权转让的受让自然人仅限于城市商业银行内部职工。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允许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40万元。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保证事项 | 受让方应按约定与委托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交易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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