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煤黑龙江煤炭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7号 | 所在地区 |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 |
| 法定代表人 | 冯占军 | 成立日期 | 2001-12-21 | |
| 注册资本 | 528140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煤炭洗选;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分支机构经营】;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分支机构经营】;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分支机构经营】;木材加工【分支机构经营】;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分支机构经营】;水泥制品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砼结构构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金属结构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黑色金属铸造【分支机构经营】;金属材料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分支机构经营】;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建筑用石加工;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密封用填料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密封件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水资源管理;城市绿化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单位后勤管理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分支机构经营】;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国内贸易代理;通用设备修理【分支机构经营】;专用设备修理【分支机构经营】;电气设备修理【分支机构经营】;机械设备租赁;供冷服务;发电技术服务;计量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生物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蓄电池租赁;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力测功电机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分支机构经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安全咨询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运输设备租赁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燃气经营;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分支机构经营】;劳务派遣服务;住宿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水力发电;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自来水生产与供应;热力生产和供应;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餐饮服务。 | 职工人数 | 1515人 |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 评估价(万元) | -128.32 |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 1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 2024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85,256.89 | 113,347.73 | -28,090.84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25,965.93 | -2,430.06 | -2,430.06 |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 2025-10-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34,176.61 | 82,565.42 | -48,388.81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10,009.19 | -10,173.39 | -10,173.39 |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 2025-10-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34,176.61 | 82,565.42 | -48,388.81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10,009.19 | -10,173.39 | -10,173.39 |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11-28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10-31 |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 资产总计 | 34,176.61 | 82,266.52 | ||
| 负债总计 | 82,565.42 | 82,394.84 | ||
| 净资产 | -48,388.81 | -128.32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28.32 | |||
| 律师事务所 |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纳入本次处置范围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未取得土地权证、土地证证载权利人与标的企业权证不符等情况;部分房屋建筑物存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证载产权人与标的企业不符等情况;部分车辆存在车证载权利人与标的企业权证不符的情况。 2、转让方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为558324.96万元,尚未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3、意向受让方如需查阅项目资料或尽职调查,需向交易中心提交《保密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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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号 | ||
| 法定代表人 | 王树东 | 注册资本 | 1998066.94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监管机构属地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董事会会议纪要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0.0001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投资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还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如下内容:(1)在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2)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3)自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划入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4)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5)本次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方中国中煤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中煤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中煤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涉及变更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6)本次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意向受让方必须接受《职工安置方案》全部内容,按照方案要求妥善安置职工。(7)标的企业须全额偿还欠中煤哈尔滨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5亿元及利息。计息方式为固定年利率3.05%,实际计息起止时间以《借款协议》为准。若标的企业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由受让方代偿。(8)按照《职工安置方案》,根据标的企业目前实际情况和人员情况,为充分保障股权转让过渡期职工利益,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向标的企业指定的存续账户支付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用于保障短期内划转职工工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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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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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10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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