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山东国华鲁港新能源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央子街道北海路00007号6号楼401室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 - 潍坊市 | |
| 法定代表人 | 吴昊 | 成立日期 | 2021-12-30 | |
| 注册资本 | 5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电池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池制造;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职工人数 |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 评估价(万元) | 267.5919 |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 1 |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51 | ||
| 2 | 北京鲁港控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49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 2023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1,370.489401 | 1,031.326485 | 339.162916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113.697032 | 47.762916 | 47.762916 |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 2024-10-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1,198.818761 | 792.593527 | 406.225234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141.001928 | 63.651407 | 63.651407 |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 2025-09-30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1,102.609614 | 652.494288 | 450.115326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98.827727 | 37.335561 | 37.335561 |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机构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10-30 |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0-31 |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 资产总计 | 1,198.82 | 业务无法提供 | ||
| 负债总计 | 792.59 | 业务无法提供 | ||
| 净资产 | 406.23 | 524.69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267.5919 | |||
| 律师事务所 |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转让方认缴资本255万元,实缴资本148.614万元,出资期限依据现章程约定为2028年3月17日前,未实缴部分由受让方承担缴足义务。 2、因光伏项目与风电项目并网点冲突,经山东国华鲁港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山港能源发展(潍坊)有限公司协商,光伏项目自愿退出当前并网点,接入港区内新并网点,由原来的“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变更为“全额自用”模式。2024年10月开始沿用《潍坊港分布式光伏项目固定收入合同》的光伏收入确认方式。 3、标的企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在交易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到产权中心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同意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规则》中的即时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上述程序作为老股东参与该项目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程序条件,老股东未履行上述程序,不满足同等条件。 4、其他重大事项详见天职业字[2024]55606号《审计报告》及天兴评报字(2025)第 0019号《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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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楼 | ||
| 法定代表人 | 王广群 | 注册资本 | 1259327.061986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监管机构属地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国华投资挂牌转让山东国华鲁港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批复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267.5919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投资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股权后,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缴足未实缴的部分,将来因转让方未足额出资产生的任何债务纠纷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划入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本次产权转让将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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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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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80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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