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泰市马家寨矿业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放城镇马家寨子村村东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 - 泰安市 | |
法定代表人 | 李广民 | 成立日期 | 2019-01-15 | |
注册资本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建筑石料用灰岩的露天开采及销售;建筑用机制砂的加工及销售;石材深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19人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6,161.22 | |
评估价(万元) | 148.72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4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8,176.44 | 8,357.22 | -180.78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568.56 | -3,130.3 | -3,145.36 | ||
审计机构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5-05-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7,398.33 | 8,233.07 | -834.74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63.94 | -659.39 | -657.77 | ||
审计机构 | 山东长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5-07-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7,086.16 | 8,232.93 | -1,146.77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362.81 | -939.47 | -939.47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济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8-19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5-31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7,398.33 | 8,381.79 | ||
负债总计 | 8,233.07 | 8,233.07 | ||
净资产 | -834.74 | 148.72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48.72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万元。 2.本项目挂牌价格为6309.94万元,其中标的企业100%国有股权挂牌价格为148.72万元;债权挂牌价格为6161.22 万元(其中:1.转让方实际控制方济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标的企业享有的债权 5149.55万元;2.标的企业银行短期借款 1000万元及利息11.67万元,于2025年9月18日到期,转让方实际控制方济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若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部分的溢价。 3.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的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对此标的企业承诺拥有其完全产权,并承诺配合办理不动产证书,转让方不再承担责任。 4.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中联鲁评报字[2025]第13215号《资产评估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 207131 号《审计报告》及长恒信公审报字[2025]第0030号《审计报告》。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济宁市崇文大道2299号 | ||
法定代表人 | 薄福利 | 注册资本 | 160000万(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市级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山东省 济宁市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济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济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济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6,309.94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已签署的全部合同及协议。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划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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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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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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