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山东省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与霞景路交界口舜兴花园公建楼二楼西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 - 济南市 | |
法定代表人 | 白贤祥 | 成立日期 | 1993-04-21 | |
注册资本 | 1039.8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节能技术及产品的开发、咨询服务,节能工程承包、合同能源管理;建筑材料、五金交电、节能产品的销售;机电设备安装(不含特种设备);环保节能产品的开发;环保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及产品的开发、设备销售和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129.38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深圳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40 | 4159200 | |
2 | 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0 | 3119400 | |
3 | 北京筑通控股有限公司 | 30 | 31194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3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54.15 | 13.96 | 340.19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3.63 | 9.46 | 9.46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4-05-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52.03 | 7.91 | 344.12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5.68 | 3.93 | 3.93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4-09-30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5.06 | 1.42 | 34.92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7.31 | -7.31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山东泽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济南国有资产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0-24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5-31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352.03 | 389.16 | ||
负债总计 | 7.91 | 7.91 | ||
净资产 | 344.12 | 381.26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29.38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公司法》规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其他重大事项详见大华审字[2024]0011028678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4]0011014855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及鲁泽正资评报字[2024]第0914-004号《资产评估报告》。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2717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勃 | 注册资本 | 37745.882492万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市级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山东省 济南市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济南国有资产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济南国有资产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济南国有资产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29.38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自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继续履行已签署的全部协议、合同及相关文件文本。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方违反实缴出资义务,导致转让方被标的企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标的企业债权人及其他第三方追究违约或赔偿责任的,受让方应向该等主体直接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转让方不再对30%股权的出资部分承担连带及补充责任。若转让方承担相应违约及赔偿责任的(包括不限于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有权向受让方足额追偿。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自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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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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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20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收到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书面通知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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