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山东省医药集团日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 - 日照市 | ||
法定代表人 | 成立日期 | 2020-08-24 | ||
注册资本 | 1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国有企业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家用电器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光学仪器销售;光学玻璃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残疾人座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消毒器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职工人数 | 7人 | |
内部审议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16.771345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山东省医药集团日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100 | 10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3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319.94 | 1,355.94 | -36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750.59 | 4.79 | 4.63 | ||
审计机构 | 山东易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4-11-30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333.51 | 1,478.19 | -144.68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569.06 | -148.89 | -114.23 | ||
审计机构 | 山东易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5-04-30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284.76 | 1,313.54 | -28.78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82.11 | 0.1 | 0.1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华冉(济南)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
核准(备案)机构 |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4-07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1-30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1,333.509895 | 1,494.963827 | ||
负债总计 | 1,478.192482 | 1,478.192482 | ||
净资产 | -144.682587 | 16.771345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6.771345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以2024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本次转让涉及的山东省医药集团日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经评估备案后的评估值为16.771345万元。为落实国有股东债权,此次公开转让首次挂牌底价为山东省医药集团日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值16.771345万元加上基准日山东省医药集团日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对莒县真诚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全部欠款26.00661万元和对山东省医药集团日照医药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的全部欠款5.12026万元。本次挂牌转让底价确定为47.898215万元。但全部欠款31.12687万元不得有任何的降低情形。 2.本次转让标的为山东省医药集团日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具体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负债。意向受让方须保证,除山东省医药集团日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在基准日欠付莒县真诚大药房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医药集团日照医药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的欠款共计31.12687万元外,意向受让方及时、足额清偿所接收转让标的的剩余全部债务,转让方及关联企业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转让标的债权人或第三人就该转让标的相关事宜向转让方及关联企业提出清偿或赔偿等请求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若意向受让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股东承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在合同签署前提供全部股东签字的承诺书),若由此给转让方及关联企业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及关联企业有权向意向受让方及其全部股东追偿全部损失。摘牌后,意向受让方承诺自愿放弃向转让方及关联企业主张清偿债务的权利。 3.为保证转让标的正常经营,存在因转让交易完成前实际货币资金低于评估基准日的货币资金金额的情况,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原因向转让方提出赔偿或追索。 4.根据《山东省医药集团日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转让财务审计报告(鲁易成会审字[2025]第Z0011号)》中的“或有事项”,“截至2024年11月30日,山东省医药集团日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提供的存货明细清单金额与账面金额不符。另因存在部分存货已发给医院,无法通过盘点程序确认全部存货金额。”“截至 2024年11月30日,山东省医药集团日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存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情况。”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原因向转让方提出赔偿或追索。 5.本次转让涉及的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全部债权均以现状资料为限,转让方不对本次转让涉及的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全部债权做任何回款承诺,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6.本次转让山东省医药集团日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管理层不参与受让。 7.其他事项详见《山东省医药集团日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拟转让涉及的资产及负债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华冉评报字[2025]0013号)《山东省医药集团日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转让财务审计报告》(鲁易成会审字[2025]第Z0011号)。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山东省医药集团日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海曲中路3号 | ||
法定代表人 | 阚兴超 | 注册资本 | 叁佰万元整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山东省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山东国投公司关于同意山东省医药集团日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拟处置资产和负债项目转让底价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47.898215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本次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在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本次交易项目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以转让标的现状接收,不以任何原因向转让方提出赔偿或追索。由此所引发的风险因素,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交易完成后,涉及转让标的的经营状态、业务等经营事项完全由意向受让方承接,一切涉及经营事项造成的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确定为项目受让方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合同版本以存放在产权交易中心的为准),(若受让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受让方全部股东承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受让方须在合同签署前提供全部股东签字的承诺书),逾期不签订《交易合同》或未出具承诺书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在《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交易费用支付到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未能按期签署《交易合同》或按期支付交易价款、交易费用的,转让方有权直接从受让方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利益受损方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接受转让方披露的《交易合同》及转让方要求,除交易双方基本信息、转让价格、转让方式、转让方收款信息、联系信息等需要按实际情况填写的内容在确定受让方后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外,其余条款不作任何调整。意向受让方违反披露信息内容或未按期签署《交易合同》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对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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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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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10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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