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河南平高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河南省郑州市龙子湖街道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与尚德街北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2单元11层1117-2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 - 郑州市 | |
法定代表人 | 张海涛 | 成立日期 | 2022-02-24 | |
注册资本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职工人数 | 11人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247.66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深圳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80 | ||
2 |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2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3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850.9 | 268.88 | 582.02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307.34 | -307.34 |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4-08-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026.89 | 544.71 | 482.18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99.85 | -99.85 |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5-03-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972.18 | 742.72 | 229.46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45.24 | -45.24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4-08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8-31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1,026.89 | 1,783 | ||
负债总计 | 544.71 | 544.71 | ||
净资产 | 482.18 | 1,238.29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247.66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60万元。其中:转让方认缴出资1000万元,实缴出资200万元。深圳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000万元,实缴出资86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股东须于2027年完成全部认缴注册资本的出资。 2、转让方与项目开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签署《新能源项目合作开发框架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转让方须在该区建设相应的产业配套,项目不低于1个一亿元以上。同时新能源配套电力设备制造项目在该地区尽早落地。 3、三门峡平高清能风能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4年5月进行了工商变更,股东由河南平高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国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转让使用的评估报告以财务核算口径,对标的企业及子公司进行的评估,未考虑股东变更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XYZH/2024ZZAA5B0507号《审计报告》及中天华资评报字[2024]第11426号 《资产评估报告》。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平顶山市南环东路22号 | ||
法定代表人 | 孙继强 | 注册资本 | 135692.1309万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0%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247.66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投资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标的企业股权后,承接履行转让方未实缴出资义务。如受让方违反实缴出资义务,导致转让方被标的企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标的企业债权人及其他第三方追究违约或赔偿责任的,受让方应向该等主体直接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转让方不再对股权的未实缴出资部分承担连带及补充责任。若转让方承担相应违约及赔偿责任的(包括不限于经济损失、商管损失等),有权向受让方足额追偿。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新能源项目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的要求建设产业配套。项目不低于1个一亿元以上,同时建设新能源配套电力设备制造项目。《新能源项目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置于山东产权中心备查。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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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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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70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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