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煤陕西中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64号 | 所在地区 | 陕西省 - 西安市 | |
法定代表人 | 李松 | 成立日期 | 1993-05-26 |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矿山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88人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9,612.89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4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9,458.4 | 5,366.19 | 4,092.21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9,512.83 | 751.76 | 637.34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5-01-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1,143.33 | 7,454.03 | 3,689.3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996.76 | 1,613.14 | 1,371.17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5-05-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1,265.52 | 5,938.96 | 5,326.56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644.96 | 1,554.23 | 1,234.35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国枫兴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7-08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1-31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11,143.34 | 0 | ||
负债总计 | 7,454.03 | 0 | ||
净资产 | 3,689.31 | 9,612.89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9,612.89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备查资料:(1)2025年1月31日专项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2)2024年审计报告;(3)2025年5月31日财务报表;(4)职工安置方案;(5)其他资料。 2.上述披露事项不代表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保证和承诺。标的企业以实际经营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在尽职调查期间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尽职调查。以上事项及其他未披露事项,由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进行全面了解。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66号 | ||
法定代表人 | 申斌学 | 注册资本 | 54718.85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同意转让所持中煤陕西中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9,612.89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资料、扰乱报价、恶意串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由此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3)意向受让方被确认符合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未参加后续程序的; (4)进入竞价程序,如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无应价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单方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公告要求时限签署交易合同的;或交易合同因受让方原因解除或无效的; (6)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公告要求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7)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8)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山东产权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 (9)其他依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二、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一)本方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手续变更。 (二)本项目涉及职工安置事项,本方知悉并接受本项目置于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备查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并承诺按照方案完全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在岗职工年度薪酬、福利等待遇不低于上一年度水平,且薪酬增幅不低于当年GDP增长率(职工薪酬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中安公司计入工资总额内的职工工资、岗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现金发放或实物发放的福利补贴慰问金等,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所有项目)。 2.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保持企业办公地址在西安市主城区内不变。 3.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除涉及政策原因、企业改革改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不发生重大变更。 4.职工需与股权改革后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签订长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变。原签订中短期劳动合同的,合同剩余期限不足3年的,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低于3年。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股权改革后新公司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产权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生效。 (三)本项目公告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若重新挂牌成交价低于本次挂牌成交价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补足,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四)受让方承诺,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视为受让方取得标的公司实际控制权,至此安全主体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在移交过程中,受让方应按照转让方要求落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安全责任: 1.不得因受让方过错导致标的企业财务、人事、采购、涉密文件、电子数据等档案丢失、损毁与泄密。 2.不得因受让方过错导致标的公司场所内各类设备出现安全问题(如损坏、失火)。 3.保障办理交接工作现场作业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第一原则,不得因受让方过错导致人身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若受让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转让方前述要求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受让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除此之外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五)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对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受让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中煤”等代指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企业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变更事项应在取得交易凭证后六个月内完成。如因涉及变更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除此之外,本方同意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等其他费用,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双方各自承担;无相关规定或约定的,均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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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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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962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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