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山西茂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创业街19号 | 所在地区 | 山西省 - 太原市 | |
| 法定代表人 | 文建卓 | 成立日期 | 2009-04-27 | |
| 注册资本 | 7505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对煤炭、电力、热力产业的投资;煤炭、矿山设备及配件、机电设备、矿用物资、建筑材料(除木材)、电线电缆的销售;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11人 |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 评估价(万元) |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 1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 2025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423,345.7 | 2,254.83 | 421,090.87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0 | -860.61 | -860.61 |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 -- | -- | ||
| 审计机构 | 业务无法提供 |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 2026-03-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423,261 | 2,230.51 | 421,030.49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0 | -60.38 | -60.38 |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5-29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12-31 |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 资产总计 | 423,345.7 | 业务无法提供 | ||
| 负债总计 | 1,672.14 | 业务无法提供 | ||
| 净资产 | 421,673.56 | 业务无法提供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
| 律师事务所 |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 本次转让意向受让方必须自行充分了解山西省有关煤炭行业主体资格、各类必要许可证及资格准入、变更所涉及的相关政策及要求,自行判断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受让后一切风险及或有风险。 2. 山西茂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原持有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70%股权,该70%股权已于本次评估基准日前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交易双方于2023年11月3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于2023年12月2日完成资产资料交接。由于受山西省地方政策关于煤炭主体资格要求限制,上述转让事项完成至今,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安全主体及工商登记均未完成变更。本次股权转让的意向受让方须接受山西茂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仍是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安全主体的已有事实,以及由于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的转让带来的一切风险及或有风险,成为本次股权的受让方后妥善处理后续工作,若因处理不当导致发生法律纠纷、安全事件等一切负面情况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解决。若因受让方处理不当对转让方产生影响或无法按合同要求履约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项目交易合同,收回标的并重新转让,受让方已支付的价款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让方必须消除影响并依照合同约定对转让方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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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号 | ||
| 法定代表人 | 王树东 | 注册资本 | 1998066.943804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监管机构属地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421,684.12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投资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以及转让标的自身的一切风险及相关后果,全部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2.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成为最终受让方后,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受让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违约金,转让方无需返还,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若重新披露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的,受让方应补足重新披露的成交价格与本次成交之间的差额,转让方保留进一步追究受让方责任的权利,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不予返还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①信息公告披露期满后,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④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信息披露要求的。 4.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5.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划入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6.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对交易价款通过产权中心进行结算且符合划转条件的,产权中心在项目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 8.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如因涉及变更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包括办矿主体等相关事项变更)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除此之外,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等其他费用,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由双方各自承担;无相关规定或约定的,均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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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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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126,505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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