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国葡萄酒》杂志社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号楼4层403-01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市辖区 | |
| 法定代表人 | 任秀兰 | 成立日期 | 2007-09-29 | |
| 注册资本 | 30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期刊出版;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广告发布;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图文设计制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 评估价(万元) | -104.6 |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 1 | 中文集团北京新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0 | ||
| 2 | 中国园艺学会 | 50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 2024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4.92 | 214.12 | -209.2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0.09 | 0.94 | 0.89 | ||
| 审计机构 | 北京顺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 2024-12-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4.92 | 214.12 | -209.2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0.09 | 0.94 | 0.89 | ||
| 审计机构 | 北京顺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 2025-10-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1.35 | 210.54 | -209.19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0 | 0 | 0.01 |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晟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园艺学会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11-20 |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2-31 |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 资产总计 | 4.92 | 4.92 | ||
| 负债总计 | 214.12 | 214.12 | ||
| 净资产 | -209.2 | -209.2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04.6 | |||
| 律师事务所 |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公司法》规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截至评估报告出具日,标的企业持有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标的企业正在办理更新许可证手续,评估结论是假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可办理更新许可的前提下得出的。 3、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京顺永年审字(2025)第A-126号《审计报告》及晟明评报字〔2025〕251号 《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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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园艺学会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2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张友军 | 注册资本 | 10万 |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0% |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其他中央部委监管 | ||
| 监管机构属地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园艺学会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中国园艺学会第十四届理事会2024年第一次通讯会议纪要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4.7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投资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划入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了解并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的相关规定。 7、意向受让方须符合政策文件对非公有资本的相关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禁止准入类第6项: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站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机构等。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第九条: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向相关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新闻出版署)详细了解过新闻出版单位股权转让的政策规定。 9、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项目交易终止,同意产权中心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剩余交易保证金以弥补损失,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对转让方造成的损失,转让方保留继续追究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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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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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1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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