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光投资(BVI)有限公司100%国有产权
围观数:753转让底价: 3,389.35万元 | |
项目编号:ZBZR210039 | 保证金: 100万元 |
保证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 |
转让方: 山东富华投资有限公司 | 挂牌起止日期:2021-07-26至2021-08-20 |
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宜光投资(BVI)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境外-英属维尔京群岛 | 所在地区 | 境外 - | |
法定代表人 | 东庆欣 | 成立日期 | 2004-04-19 | |
注册资本 | 300万(美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 | 职工人数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3,389.35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山东富华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 | -- | ||
审计机构 | 业务无法提供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 | -- | ||
审计机构 | 业务无法提供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1-05-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911 | 0 | 1,911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 | 0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山东浩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潍坊滨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1-07-08 | |||
评估基准日 | 2021-04-30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1,911 | 3,389.35 | ||
负债总计 | 0 | 0 | ||
净资产 | 1,911 | 3,389.35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3,389.35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评估范围中的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是对子公司富维薄膜(控股)有限公司的投资,账面价值为1911万元,持股比例为12.54%,其中富维薄膜(控股)有限公司主要资产为应收子公司富维薄膜(BVI)有限公司应收款,账面价值277,438,615.23元及对子公司富维薄膜(BVI)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2、根据潍坊滨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潍滨国投发【2021】41号文件《关于同意转让宜光投资(BVI)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本项目不再进行信息预披露。 3、其他重大事项详见鲁浩信评报字(2021)第033号《资产评估报告》。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山东富华投资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北侧 | ||
法定代表人 | 房德杰 | 注册资本 | 2000.000000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区县级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山东省 潍坊市 寒亭区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潍坊滨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潍坊滨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同意转让宜光投资(BVI)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3,389.35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5个工作日内将该项目股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指定账户。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产生的盈利由原股东按股权比例享有,亏损由标的企业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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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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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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