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中冶建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1幢20层2001内2203室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市辖区 | |
法定代表人 | 韩文瀚 | 成立日期 | 2015-07-28 | |
注册资本 | 100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股权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19人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197.8481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50 | ||
2 |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 5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4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7,895.07 | 632.6 | 17,262.47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827.31 | 304.2 | 170.61 | ||
审计机构 | 北京欣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4-12-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7,895.07 | 632.6 | 17,262.47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827.31 | 304.2 | 170.61 | ||
审计机构 | 北京欣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5-03-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8,176.4 | 468.41 | 17,707.99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509.95 | 475.88 | 445.52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财领(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5-06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2-31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17,895.07 | 业务无法提供 | ||
负债总计 | 632.6 | 业务无法提供 | ||
净资产 | 17,262.47 | 19,784.81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97.8481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公司法》规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其他重大事项详见欣永审字(2025)1002号《审计报告》及财领评报字[2025]第 0304号《资产评估报告》。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3层3B8 | ||
法定代表人 | 王业强 | 注册资本 | 308500万(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电子签报处理单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97.8481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投资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2)本方同意财产权中心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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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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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10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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