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青岛普青普华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龙岗山路117号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 - 青岛市 | |
| 法定代表人 | 马晓杰 | 成立日期 | 2006-08-23 | |
| 注册资本 | 2449.88万美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粮油仓储服务;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园区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职工人数 |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 评估价(万元) |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 1 | 普开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 100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 -- | -- | ||
| 审计机构 | 业务无法提供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 -- | -- | ||
| 审计机构 | 业务无法提供 |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 -- | -- |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
| 核准(备案)机构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 资产总计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 负债总计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 净资产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
| 律师事务所 |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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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普开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188号A-522室 | ||
| 法定代表人 | 赵明琪 | 注册资本 | 美元97700.0000万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 监管机构属地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42,699.752708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首期价款38429.777437万元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结算,由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支付给转让方,剩余价款直接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审计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投资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首期价款38429.777437万元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结算,由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支付给转让方,剩余价款直接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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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境内企业直接投资的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2.意向受让方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提供近一年审计报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35%,经验资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需提供验资报告、近一年审计报告)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标的公司所在口岸港口经营、期货指定交割仓库资质,与标的公司仓储业务具有高度协同性。(需提供港口经营许可证、交易所关于期货指定交割仓库的公告) 4.意向受让方或其子公司应为标的公司长期租赁客户。(需提供租赁合同) 5.意向受让方需在标的公司所在口岸同时具有冷库、普通仓库资产,并开展自营冷库、普通仓库仓储业务。(需提供房产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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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38,429.777437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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