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济南首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1号楼2907-2室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 - 济南市 | |
法定代表人 | 杨本军 | 成立日期 | 2017-03-17 | |
注册资本 | 5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投资及其对投资项目进行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22.427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山东首汇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90 | 4500000 | |
2 | 济南财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 | 5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4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221.97 | 0 | 221.97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7.82 | -7.82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4-10-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272.38 | 48.11 | 224.27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5.4 | -5.52 | ||
审计机构 | 北京正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5-07-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507.46 | 476.09 | 31.37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5.18 | -190.6 | -190.6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永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济南财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8-22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0-31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272.38 | 272.38 | ||
负债总计 | 48.11 | 48.11 | ||
净资产 | 224.27 | 224.27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22.427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10月31日,标的企业济南首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500万元,实缴资本210万元,其中山东首汇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50万元,实缴出资189万元,股权占比90%,转让方济南财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0万元,实缴出资21万元,股权占比10%。 2、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京正和信审字[2024]第371号《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5】0011008848号《审计报告》及中永评报字【2024】第050号《资产评估报告》。 3、根据《公司法》规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济南财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21号 | ||
法定代表人 | 耿家国 | 注册资本 | 36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市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山东省 济南市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济南财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济南财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济南财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十六次会议决议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22.427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继续履行标的企业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各项协议。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现状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划入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完成后六个月内对受让的未实缴股权完成工商减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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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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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5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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