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6.80%国有股权
围观数:394转让底价: 24,178.81116万元 | |
项目编号:YQCQ210027 | 保证金: 2,500万元 |
保证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 |
转让方: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起止日期:2021-12-24至2022-01-21 |
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 晋水路1号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 - 青岛市 | |
法定代表人 | 赵秀平 | 成立日期 | 1919-01-01 | |
注册资本 | 41729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染料、颜料、中间体、氯化钠、硫酸钠、硫酸铵、硅酸钠的制造;染料及中间体技术开发、分析检测、咨询、转让、服务,化工设备制作、安装、租赁,仓储服务(不含冷冻、冷藏、保鲜、制冷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废水处理,房屋租赁,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和本企业生产自用的技术、设备、原材料、备料的进口业务;硅胶、硅溶胶的生产和开发;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硅、硅胶)的生产;双乙烯酮、丙酮、 苯酚、98%硫酸、2,4-二硝基苯酚、2-氨基-4-硝基苯酚的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供热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1233人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24,178.81116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 | 60.1 | ||
2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6.8 | ||
3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3.1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0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489,563.24 | 424,043.33 | 65,519.91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39,795.33 | 16,857.43 | 12,111.44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0-12-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489,563.24 | 424,043.33 | 65,519.91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39,795.33 | 16,857.43 | 12,111.44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1-10-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520,864.04 | 460,904.64 | 59,959.39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81,251.66 | -5,007.91 | -5,740.22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1-10-28 | |||
评估基准日 | 2020-12-31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466,469 | 505,000.27 | ||
负债总计 | 432,666.17 | 414,780.83 | ||
净资产 | 33,802.83 | 90,219.44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24,178.81116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中企华评报字(2021)第63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致同审字(2021)第370FC0181号《审计报告》。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张子艾 | 注册资本 | 3816453.5147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6.8%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6.8%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山东省分公司关于青岛双桃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股权转让处置方案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24,178.81116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并同意交易中心在收到交易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如不按期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支付价款,受让方以本次提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利益受损方可以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 3、受让方须承诺同意并配合转让方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 4、本项目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非因转让方主观故意或过失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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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足够支付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4、受让方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名列反恐、反洗钱黑名单机构、人员;不属于与参与该资产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该资产的主体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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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2,500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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