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中盐(内蒙古)碱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 | |||
项目编号 | ZLCQ250013 | 监测编号 | G62025SD1000016 | |
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39 - 49 | |||
拟公开募集资金对应股份数(股) | ||||
拟新增注册资本(万元) | 312,000 - 392,000 |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个) | 2 - 3 | |||
原股东是否有参与融资意向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
增资前后(拟)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原出资额(万元) | 原出资比例(%) | 增资后拟出资比例(%) |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1,960 | 100 | ||
增资达成或终止条件 | 至少2个标段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且取得融资企业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并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则本次增资达成。 |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增资仅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大沁他拉地区天然碱矿产矿权出让价款及后续天然碱资源开采加工项目的建设支出,专款专用。 | |||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引进不超过3家外部投资方,分为A、B、C三个标段,拟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不高于392,000万元。增资完成后,外部投资方股权占比不高于49%,其中A标段不高于29%,B、C标段分别不高于10%。每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元,融资额视征集情况而定。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1.意向投资方提交报名申请前,有义务自行对融资方及其股东进行充分了解及尽职调查,确认符合意向投资方主管部门对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并提供承诺函,对本次增资扩股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并愿意承担。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不得以融资方及其股东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融资方或原股东或交易机构提出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扣减增资款、放弃增资、退出融资方或要求赔偿等要求,不因投资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融资方或原股东或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如出现上述情形,视为意向投资方违约。融资方有权扣除其提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要求承担本方案规定的违约责任、并由该意向投资方承担给融资方及原股东造成的相关全部经济损失与风险。 2.融资方原股东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在场外同步进行增资,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方同股同价。 3.本项目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融资方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4.融资方有权视募集情况对各意向投资方的拟投资金额、拟投资金额对应持股比例做出调整。 5.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2694号《审计报告》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5〕第010456号《资产评估报告》。) | |||
评估价 |
融资方基本情况
增资企业名称 | 中盐(内蒙古)碱业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工业区老哈河大街东段北侧明仁路中段东侧 | ||
法定代表人 | 郭国庆 | 成立日期 | 2025-03-28 | |
注册资本 | 壹仟玖佰陆拾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采矿业- 其他采矿业 | |
营业范围 | 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食品添加剂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非食用盐加工;非食用盐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玻璃制造:技术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前一年度 审计报告 |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 | -- | ||
前二年度 审计报告 |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 | -- | ||
前三年度 审计报告 |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 | -- | ||
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5-06-30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0 | 0 | 0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 | 0 | ||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91110000101625149Q]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投资方的基本条件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提供支付能力证明,由融资方判定。 3.意向投资方资金状况良好,商业信誉良好,且不存在影响本次增资行为情形。 4.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本次增资只接受货币现金方式出资,币种人民币。 (二)意向投资方的具体要求 1.认购A标段意向投资方 须为依法设立20年以上的化工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7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以2024年度经审计合并报告为准);在国内拥有化工行业相关经验,尤其是纯碱产品生产流程、技术应用、市场运作及影响力较强的国有企业优先。 2.认购B标段意向投资方 须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在国内拥有盐行业相关经验,在盐产品生产流程、技术应用、市场运作等方面有优势的国有企业优先;在品牌推广、经营管理等方面与融资方高度契合的优先。 3.认购C标段意向投资方 须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与融资方或其控股股东具有较高的战略契合度,能够为融资方天然碱资源开发项目在资金、政策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撑的国有企业优先。 4.每个意向投资方只能申请认购三个标段中的一个,且不得与其他意向投资方之间存在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 5.本项目标段A、标段B、标段C的交易保证金,分别为该标段投资额的10%。意向投资方须在挂牌期满前,以现金方式,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增资完成后,按照产权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履行退还保证金的流程。 6.若有标段未产生意向投资方,或某标段的中标投资方的增资金额不足该标段增资金额的上限。融资方有权视募集情况对外部投资方的拟投资金额、及其对应持股比例做出调整,并以最终签署的增资协议为准。意向投资方不得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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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承诺:在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成为投资方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须将增资款支付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2.意向投资方须承诺:认可融资方取得的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地区天然碱矿采矿权价值为68.0866亿元。 3.意向投资方须承诺:评估基准日至增资事项工商变更完成日(含)期间,融资方的天然碱采矿权68.0866亿元价款支出、前期费用支出、项目建设支出由增资完成后的融资方承担。 4.意向投资方须承诺:接受并配合融资方对意向投资方进行法律及财务尽职调查。 5.意向投资方须承诺:为融资方天然碱资源开发项目建设支出发生的融资,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可由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或按股权比例向融资方提供借款。 6.意向投资方须承诺:增资完成后3年内不得向非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转让其通过本次增资获得的融资方的股权。 7.意向投资方须承诺:若任一标段征集到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拟募集资金超过拟募资额度或数量超过1名时,同意融资方有权制定遴选方案开展遴选工作,并做出关于投资方的最终选择,且对融资方最终选择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 8.意向投资方须承诺:根据融资方天然碱资源开发项目建设进度资金需求,如须增加融资方注册资本,已中标的投资方须与融资方控股股东保持一致,按股权进行同比例增资;若不能同比例增资,融资方控股股东有权调整或稀释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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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 | 10%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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