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临沂汉谷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临沂高新区南湖尚都8号楼1单元302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 - 临沂市 | |
法定代表人 | 王振兴 | 成立日期 | 2016-04-13 | |
注册资本 | 20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太阳能发电系统的设计、开发、采购、成套、安装、调试及太 阳能发电系统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发电、售电。 | 职工人数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725.77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山东地矿新能源有限公司 | 100 | 200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4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219.69 | 2.8 | 1,216.89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65.13 | 41.77 | 38.57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济南分所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4-10-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219.63 | 2.43 | 1,217.2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45.06 | 41.89 | 39.79 | ||
审计机构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5-06-30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213.3 | 0.99 | 1,212.31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46.87 | -6.54 | -5.41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晟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6-13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0-31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1,219.63 | 728.2 | ||
负债总计 | 2.43 | 2.43 | ||
净资产 | 1,217.2 | 725.77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725.77 | |||
律师事务所 | 山东方赢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临沂汉谷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371C025676号]、《临沂汉谷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316030号]、《山东地矿新能源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的临沂汉谷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晟明评报字(2025)198号]。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山东地矿新能源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济南市历山路74号 | ||
法定代表人 | 曲万华 | 注册资本 | 16310.000000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山东省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临沂汉谷股权处置有关事项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725.77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务及或有负债,标的企业继续履行已签署的全部协议。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自然日内将全部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联合体各方都应当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50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业务咨询
咨询01
咨询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