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嘉兴商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山名都6幢1501室 | 所在地区 | 浙江省 - 嘉兴市 | |
法定代表人 | 田庆 | 成立日期 | 2014-03-17 | |
注册资本 | 1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研发、销售;环保技术咨询;环保工程、市政工程、排水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机械设备、水污染监测仪器、化工产品及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 | 职工人数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65.84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浙江商达公用集团有限公司 | 51 | ||
2 | 何向民 | 20 | ||
3 | 田庆 | 19 | ||
4 | 沈浴雷 | 1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4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93 | 133.04 | -129.1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1.3 | -1.3 | ||
审计机构 | 山东长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4-12-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93 | 133.04 | -129.1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1.3 | -1.3 | ||
审计机构 | 山东长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5-07-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92 | 133.04 | -129.12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01 | -0.01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山东长恒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山东公用控股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6-30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2-31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3.93 | 3.93 | ||
负债总计 | 133.04 | 133.04 | ||
净资产 | -129.1 | -129.1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65.84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2、其他重大事项及披露内容详见长恒信公审报字[2025]0094号《审计报告》及长恒信评报字(2025)第027号《资产评估报告》。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浙江商达公用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二路164号杭州商学院内 | ||
法定代表人 | 李鲁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市级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山东省 济宁市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山东公用控股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山东公用控股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山东公用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0.0001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协议与合同。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确定后,不得以未开展尽职调查为由拒绝签订、拒不履行产权交易合同,否则受让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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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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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0.5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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