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所属平邑县温水镇堡前庄村、327 国道东侧的临沂平邑第 16 加油站土地及地面建筑物
围观数:67 我有意向| 转让底价: 520万元 | |
| 项目编号:SWZC261018 | 保证金: 100万元 |
| 保证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 |
| 转让方: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 | 挂牌起止日期:2026-09-29至2026-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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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 | SWZC261018 | 监测编号 | GR2026SD1002046 |
| 标的名称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所属平邑县温水镇堡前庄村、327 国道东侧的临沂平邑第 16 加油站土地及地面建筑物 | 转让底价 | 520万元 |
| 挂牌日期 | 2026-09-29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10-16 |
| 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 |||
| 中介机构 |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5-12-31 |
| 评估结果(万元) | 483.4816 | 备案单位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 其它资产具体信息 | |||
| 详细信息 |
1、标的状态为:闲置。 2、该资产评估价格不含增值税;挂牌价格含税。 3、标的位于平邑县温水镇堡前庄村、327 国道东侧的临沂平邑第 16 加油站。标的整体转让,不予拆分。该加油站为关停站,相关资产闲置但可正常使用,无专人看管与保养,资产状况为一般。 (1)标的房屋建筑物共2项,为营业房、厕所,建筑面积共计835.3平方米,建成于2004年至2014年,结构为砖混,其中营业房建筑面积约800.3㎡,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房屋建筑物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处于闲置状态,日常维护保养状况一般。 房屋面积由临沂石油分公司根据公司内部系统数据确定,最终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等级面积为准。如因房屋面积不一致,产生的资产交割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标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共1宗,已办理鲁(2021)平邑县不动产权第0014325号《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面积13516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终止使用日期为2038年11月16日。 (3)标的构筑物共1项,主要是地面,建成于2005年,约5500平方米。 4、标的存在第三方侵占,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1326民初5866号,已判决解除转让方与第三方的原租赁合同,并要求第三方将房屋及场地返还转让方。目前法院在强制执行中。 5、本次转让标的数量与质量均以移交时的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数量、重量和质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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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6-09-29 |
| 挂牌公告期 | 10 个工作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个周期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放弃或不涉及)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数量与质量均以移交时的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数量、重量和质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2、挂牌价含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产设备按照13%税率,房屋建筑物按照5%税率。 3、意向方对挂牌转让的实物资产须进行现场踏勘,对标的资产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在报名前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现场踏勘确认书》将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材料。 4、其他重大事项详见国融兴华评报字[2026]第020101号《资产评估报告》。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现场考察并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已缴纳的竞拍保证金不予退回,不计利息,全额归转让方所有,用于弥补转让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的各项支出;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划入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相关交易证明和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赴转让方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转让为按标的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标的资产转让过户所涉及的交易税费及手续费,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及手续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及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具体税费及手续费须由意向受让方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转让标的涉及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有线电视等费用(如有),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含当日)起,由受让方承担。 9、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同意交易完成后在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过程中,转让方仅以提供现有资料为其应尽的协助配合义务,其他事宜均应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不承担标的资产过户不能的法律风险。如若因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转让方的因素导致标的资产完成权属变更的日期过于迟延,受让方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承担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 10、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对房产所在地购房政策规定的购房人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谨慎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1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摘牌的标的物进行使用和处理。 1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知晓该标的目前存在第三方占用的情况,并同意若受让之后上述情况未解除,自行清退,转让方积极配合清退工作。 |
| 处置方案 | |
| 组织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允许 |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1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事项 | 受让方应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交易费用。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临沂市河东区顺政路北段 | ||
| 法定代表人 | 马杰 | 注册资本 | - |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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