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莱芜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永兴路9号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 - 济南市 | |
法定代表人 | 祖友云 | 成立日期 | 2002-12-25 | |
注册资本 | 2,853.4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成品油仓储、销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卷烟、雪茄烟零售。(以上限分支机构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润滑油的批发零售;汽车销售;汽车美容,洗车(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4,031.64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80 | ||
2 | 山东润友新能源有限公司 | 2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3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745.53 | 28.19 | 3,717.34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718.47 | 18.71 | 17.77 |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济南分所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4-06-30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738.9 | 20.1 | 3,718.81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799.74 | 17.59 | 17.46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4-12-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964.14 | -2,773.75 | 3,737.89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549.32 | 38.47 | 36.55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1-17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6-30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3,738.9 | 业务无法提供 | ||
负债总计 | 20.1 | 业务无法提供 | ||
净资产 | 3,718.81 | 5,039.55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4,031.64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2853.4万元,实收资本为2853.4万元。 2、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大部分房屋建筑物建成年代为2004年,少量房屋的建成年代在2006年到2010年间。建成年代在2004年的房屋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房权证莱房字第003106-1号,房屋所有权人:莱芜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证载建筑面积2,193.06平方米:其他房屋(包括之后年度加盖楼层)尚未办理产权证。 3、标的企业的油库自2015年停止经营,加油站业务正常经营至今。 4、其他重大事项详见青天评报字[2024]第 QDV170号《资产评估报告》. 5、根据《公司法》规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 | ||
法定代表人 | 戴厚良 | 注册资本 | 18302097.000000万(元)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0%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转让莱芜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80%股权的决定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4,031.64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投资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中油”等)、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2)本次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方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退出治理机构,不再履行标的企业治理与经营管理义务。受让方应30日内,完成经营业资质、公司治理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变更期间风险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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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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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1,209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收到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书面通知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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