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贵州兴阳矿业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金凤街道办事处冷坝社区 | 所在地区 | 贵州省 - 毕节地区 | |
| 法定代表人 | 韩彬 | 成立日期 | 2010-11-15 | |
| 注册资本 | 16666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煤炭的开采及销售;瓦斯、页岩气、煤层气的开发及利用;电器配件销售及维修;房屋维修;信息咨询服务;矿山安全技术咨询服务;瓦斯发电售电;销售:矸石、机电产品、橡胶制品、矿山机械、五金建材、钢材、废旧材料、机械设备、水泥、日用百货、家具、劳保用品、贵金属。) | 职工人数 | 12人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11,860.82 | |
| 评估价(万元) | -10,594.99 |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 1 | 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 | 60.0024 | ||
| 2 | 贵州安泰众成能源有限公司 | 39.9976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 2025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48,023.33 | 41,612.17 | 6,411.16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2,044.66 | 129.72 | 129.72 |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济南分所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 2026-01-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32,446.03 | 53,603.77 | -21,157.74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0 | -11,385.31 | -11,385.31 |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 2026-03-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31,910.49 | 53,857.51 | -21,947.03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0 | -12,174.6 | -12,174.6 |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山东中评恒信土地房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机构 |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4-10 | |||
| 评估基准日 | 2026-01-31 |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 资产总计 | 32,446.03 | 35,946.16 | ||
| 负债总计 | 53,603.77 | 53,603.77 | ||
| 净资产 | -21,157.74 | -17,657.61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0,594.99 | |||
| 律师事务所 |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挂牌金额11860.8201万元。其中标的企业60.0024%国有股权挂牌金额为0.0001万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贵州矿业对标的企业享有账面债权20813.25万元,债权挂牌金额为11860.82万元((债权账面金额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13985.58 万元,大方绿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6827.67 万元,大方绿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此次委托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一并挂牌)。
2.兴阳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25年12月29日到期,目前正在办理延续申请工作。【注:兴阳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续期能否获得批准及批准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该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不构成转让方违约或受让方撤销交易的理由。】
3.兴阳煤矿的采矿权已经抵押给贵州矿业公司全资子公司大方绿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成功摘牌后将采矿权抵押给贵州矿业,待贵州矿业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办理解押手续。
4.与贵州安泰众成能源有限公司有关的承诺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摘牌后,兴阳煤矿要按照与贵州安泰众成能源有限公司之间生效的法律文书和2026年1月17日签署的《和解协议》继续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2)依据贵州矿业、兴阳煤矿、贵州安泰众成能源有限公司三方2026年1月17日签署的《和解协议》和审计报告,一是兴阳煤矿应收贵州安泰众成能源有限公司煤炭销售款等18201.16万元(见《企业询证函-函证账户余额及交易》),应付贵州安泰众成能源有限公司对兴阳煤矿的投入及补偿款等30204.73万元(见《企业询证函-函证账户余额及交易》)。二是兴阳煤矿应付贵州安泰众成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三是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安泰能源向兴阳煤矿投入生产经营成本大于兴阳煤矿煤炭销售收入的差额部分1050.78万元(见《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及其权属子公司大方绿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持有的贵州兴阳矿业有限公司债权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第4页,中恒鲁评报字(2026)第045号)。以上款项受让方须承诺,兴阳煤矿无法偿还该笔负债时,受让方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根据转让方要求优先购买权人只能以场内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应在交易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到产权中心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同意按照产权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及信息披露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就非优先购买权人意向受让方的报价即时行权,未即时行权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6.转让标的企业贵州兴阳矿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6666万元,其中:贵州矿业持有兴阳煤矿60.0024%股份、认缴资本10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0万元;安泰众成持有兴阳煤矿39.9976%股份,认缴资本6666万元、实缴资本2666万元。
7.其他重大事项见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6)第371C001346号、致同审字(2026)第 371C002399 号﹜、评估报告{中恒鲁评报字(2026)第044号、中恒鲁矿评报字(2026)第001号、中恒鲁评报字(2026)第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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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湖滨路1号红枫湖会议中心 | ||
| 法定代表人 | 张延伟 | 注册资本 | 200000.000000万(元)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0.0024%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0.0024% |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资委监管 | ||
| 监管机构属地 | 山东省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1,860.8201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价款支付要求:首期转让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支付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保证金2000万元转为首期转让价款的等额部分;首期转让价款之外的部分及对应利息,由受让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足额担保,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12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受让方就剩余转让价款按实际付款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相关金额款项付清日期间的利息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经兴阳矿业公司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其足额向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及相应利息前,未经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标的股权及兴阳煤矿采矿权设置其他任何权利负担或转让兴阳煤矿采矿权。受让方拟以兴阳煤矿股权或兴阳煤矿拟以其资产设置权利负担用于融资的,须优先偿还剩余股权和债权转让价款。 3.兴阳煤矿的采矿权已经抵押给贵州矿业公司全资子公司大方绿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成功摘牌后将采矿权抵押给贵州矿业,待贵州矿业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办理解押手续。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须按照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和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将首期转让价款和交易费用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应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7.与贵州安泰众成能源有限公司有关的承诺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摘牌后,兴阳煤矿要按照与贵州安泰众成能源有限公司之间生效的法律文书和2026年1月17日签署的《和解协议》继续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2)依据贵州矿业、兴阳煤矿、贵州安泰众成能源有限公司三方2026年1月17日签署的《和解协议》和审计报告,一是兴阳煤矿应收贵州安泰众成能源有限公司煤炭销售款等18201.16万元(见《企业询证函-函证账户余额及交易》),应付贵州安泰众成能源有限公司对兴阳煤矿的投入及补偿款等30204.73万元(见《企业询证函-函证账户余额及交易》)。二是兴阳煤矿应付贵州安泰众成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三是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安泰能源向兴阳煤矿投入生产经营成本大于兴阳煤矿煤炭销售收入的差额部分1050.78万元(见《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及其权属子公司大方绿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持有的贵州兴阳矿业有限公司债权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第4页,中恒鲁评报字(2026)第045号)。以上款项受让方须承诺,兴阳煤矿无法偿还该笔负债时,受让方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投资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 10.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遵守转让方对于交割日的如下要求:交割日是指兴阳煤矿的控制权移交之日。兴阳煤矿的控制权将在受让方支付完毕本次交易首期转让价款并提供本次交易涉及的足额担保之日起60天内移交完毕。在此期间,受让方应履行产权转让合同相关应尽的义务和承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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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产实力,相应的支付能力。 3.本次挂牌不接受联合体受让或通过信托、代持等方式委托摘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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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0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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