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青岛国泰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280号-352 | 所在地区 | 山东省 - 青岛市 | |
法定代表人 | 李晓丹 | 成立日期 | 2019-11-14 | |
注册资本 | 30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房屋租赁;房地产营销策划;批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设备、电子设备、矿产品(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的矿产品);经营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3人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5,164.92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山东国泰实业有限公司 | 85 | 25500000 | |
2 | 青岛博达合众建设有限公司 | 15 | 45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3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98,631.19 | 196,110.03 | 2,521.16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7,412.67 | 2,352.59 | 2,227.73 | ||
审计机构 | 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4-05-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53,365.87 | 52,250.78 | 1,115.08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88,227.81 | 36,078.06 | 26,593.93 |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4-12-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24,114.37 | 9,013.39 | 15,100.98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5,514.27 | 42,060.92 | 31,076.58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山东国惠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1-02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5-31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53,365.87 | 58,327.15 | ||
负债总计 | 52,250.78 | 52,250.78 | ||
净资产 | 1,115.09 | 6,076.37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5,164.92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其他信息详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4JNAA1B0428审计报告,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24)第2261号资产评估报告。 2.本项目挂牌金额7029万元,其中,标的企业85%股权基准日的评估价格5164.92万元。山东国泰实业有限公司在基准日后对标的企业补缴注册资本2380万元,目前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完成。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山东国泰实业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颖秀路1237号 | ||
法定代表人 | 黄琦 | 注册资本 | 3亿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5%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山东省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山东国惠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山东国惠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山东国惠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7,029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投资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基础服务费一次性划入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5、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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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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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2,263.47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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