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2%国有股权
围观数:1503转让底价: 739.14万元 | |
项目编号:YQCQ230005 | 保证金: 220万元 |
保证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 |
转让方: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研究院武汉科技开发中心 | 挂牌起止日期:2023-04-19至2023-05-17 |
转让方承诺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武汉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武汉东湖开发区长城科技园长城园一路六号 | 所在地区 | 湖北省 - 武汉市 | |
法定代表人 | 郭义新 | 成立日期 | 2001-10-22 | |
注册资本 | 5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武器装备研发、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制造;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124人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评估价(万元) | 739.136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研究院武汉科技开发中心 | 52 | ||
2 | 方大卫 | 38 | ||
3 | 叶蕴璠 | 1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 | |||
202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3,704.286109 | 6,915.494082 | 6,788.792027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8,214.757758 | 301.948813 | 301.948813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基准日 审计报告 | ||
2022-10-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1,653.76 | 10,189.39 | 1,464.37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6,728.47 | -940.67 | -940.67 |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近期财务报表 | ||||
2022-10-31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7,265.366907 | 5,736.87931 | 1,528.487597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6,728.46949 | -787.775169 | -787.775169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04-10 | |||
评估基准日 | 2022-10-31 | |||
资产评估结果(万元) | 评估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11,653.77 | 12,499.18 | ||
负债总计 | 10,189.38 | 10,189.38 | ||
净资产 | 1,464.39 | 2,309.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739.136 | |||
律师事务所 | ||||
其他披露事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方提示:依据股东权益协议约定,股东中国舰船研究院武汉科技开发中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研究院武汉科技开发中心)(简称“武汉中心”)在公司以下七项事项中享有“一票否决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该权力为武汉中心特有权利,不随股权转让而转移,并在转让后的新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后,须无条件同意上述约定。 2、该项目待组织交易确定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最终报价和达成的交易条件后,由转让方书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行权。优先购买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为最终受让方;优先购买权人均表示放弃行权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均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最终报价且达成交易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 3、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4、其他重大事项详见大信专审字(2022)第2-00551号《专项审计报告》及天兴评报字(2022)第2197号 《资产评估报告》。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研究院武汉科技开发中心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武汉市珞喻路95号 | ||
法定代表人 | 郭义新 | 注册资本 | 637万元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2%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2% | |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舰船研究院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中国舰船研究院关于减持武汉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739.14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交易费用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投资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交易费用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意向受让方在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交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盖章确认的《尽职调查确认书》(详见挂网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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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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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220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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